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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显司法为民 补位“执行不能”

6月17日,诺敏河人民法院沾河法庭参加了省法院组织的“全省各级法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专项救助款集中发放日”活动,最大程度地发挥司法救助的人文关怀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同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非常感谢政府、感谢法院,关心关爱我们这些当事人,这笔救助金对我来说意义重大!”申请人高某说道。活动现场,沾河法庭相关同志介绍了国家司法救助金的相关规定及救助程序,指导申请人完成了领取司法救助金的签章手续,并为申请人高某发放了1.4万元救济款,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传递司法温暖。

据了解,多年以来,黑龙江省部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赢了官司,却因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而得不到赔偿,只能自行承担治疗支出费用,有的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保障收入,导致家庭陷入困境,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极大降低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为解决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在省人大常委会、省财政厅等单位支持下,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底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专项救助资金,截至2019年初,已累计发放3000万元,救助困难群众457人。

案件回顾

2014年11月1日15时2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军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在沾河林业局红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到家乡园酒店门前时,将被害人高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军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高某被鉴定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十级。被告人李某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高某经济损失144717.83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不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李某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存款5000元,刑事审判过程中李某军交到法院给付申请人赔偿款20000元,肇事车辆作价12000元顶给申请人,被执行人陆续给付了12500元,共计执行回款49500元,尚欠95217元。

被执行人李某军向法院提交了沾河林业地区民政局出具的低保证明,住房系租的。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每年只能给付申请人两三千元,离尚未履行标的95000余元相差很远。申请人由于此次事故需常年服药,生活不能自理,经所在社区证明属于生活困难人员。

根据《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细则(2019年修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专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规定(试行)》规定,沾河法庭经研究决定对申请人高某进行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