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诺敏河人民法院沾河法庭对高某、王某楠、杨某生三人非法狩猎案进行公开宣判。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王某楠、杨某生三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猎捕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本应从重处罚,但考虑到高某等三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系初犯,且所猎捕的林蛙大部分已被放生,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较小,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被告人王某楠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高某、杨某生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以上三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媒体上向沾河林区公众公开道歉。
诺敏河人民检察院沾河检察室负责人 鲁云飞
诺敏河人民法院对三名被告人依法处以刑事处罚的同时,还判令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充分履行了人民法院的职能,不仅让猎捕野生动物者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进行救济,更对潜在的,有类似行为的人给与了警示和震慑,向社会宣传了维护生态平衡的理念,促使群众自觉、自发保护野生动物。
诺敏河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孙化平
记者:李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