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公益诉讼做出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条款的增设不仅有助于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而且有助于在消费者维权、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众多公共领域形成公民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可喜局面。
此次发布会的召开,不仅在林区进一步普及了公益诉讼的相关知识,更在林区营造了良好的学法用法氛围,为职工群众依法维权奠定了良好基础。
记 者 王 莉 摄 影 王洪颖 责任编辑 赵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