沾河林区基层法院机构设置:分为内设机构和下设的基层人民法庭。其中:内设机构12个:办公室、政工科、监察室、研究室、立案庭、审监庭、执行局、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民商事审判庭、法警大队;
下设基层人民法庭1个:幸福人民法庭。
一、沾河林区基层法院主要职责
沾河林区基层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沾河林业局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审判工作方针,结合辖区实际,确定审判工作重点。
2、审理一审刑事公诉、自诉案件,惩办一切犯罪分子。
3、审理各类一审民事纠纷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审理各类一审行政纠纷案件,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5、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6、审查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告诉、申诉,接待处理来信来访。
7、审理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8、指导、监督基层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9、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解答有关法律政策方面的问题,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0、负责法院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协助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管理和培训法官、司法警察及其他工作人员。
11、规划和负责法院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监督诉讼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12、检查和监督本院执法执纪情况,进行法制宣传和廉正教育。
13、提请省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免本院的正、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14、负责和管理其他司法行政工作。
15、办理领导机关及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承办其他应由沾河林区基层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内设机构及职能
(一)办公室
1、负责本院机关政务管理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本院各部门工作;督办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上级领导机关、领导同志及本院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2 、负责政务、事务性工作部署,负责本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调剂、安排工作。
3、负责组织本院综合性会议和重大活动,协调专业性会议和其它一般业务活动。
4、负责公文处理和对各部门指导工作;负责本院印章管理、文书档案和诉讼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和对各部门指导工作。
5、负责院党组文件和党政文件、电传的收发、传阅、交换工作;负责全院的密码管理和保密指导工作。
6、负责本院财务、装备、诉讼费、两庭建设、通讯技术、机关行政事务、后勤保障、各项经费和国家资产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本院基本建设规划、项目申请和组织实施。
7、负责本院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医疗、卫生、保健事务。
8、负责与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督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及其来信。
9、负责政务值班,协调机关安全工作。
10、负责全院办公自动化工作。
11、负责本院内、外宾接待工作。
12、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政工科
1、负责本院的人事管理工作,协助院党组考察、调整、配备和管理本院中层领导和干部队伍;负责本院新进人员的审查、考核、上报录用、编制管理和人事信息的采集分析;负责本院法官等级的审查、评定和晋升工作;负责法警警衔的评授工作。
2、承办本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具体工作;负责本院各类人员的调配、任免、工资福利、职称、出国政审、离退休、计划生育等工作和年度考核工作。
3、负责本院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几其他各项工作。
4、管理人事档案及各项组织人事制度的实施。
5、负责本院干警队伍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6、负责本院评先创优、表彰奖励活动;组织宣传法律法令、宣传全院各项审判工作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事迹;负责新闻宣传的组织协调工作。
7、研究制定本院各类人员的培训规划、计划和相关规章制度。
8、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立案庭
1、负责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申请执行案件的审查和立案工作;负责经行政审判庭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行政非诉执行的立案登记工作。
2、负责院长接待日相关事宜;对各类来信、来访进行登记、分类、接待,处理非诉来信、来访。
3、协助审判业务部门作好诉后来信来访人员的息诉服判工作;处理司法救助申请事宜;
4、对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流程管理。
5、负责司法统计工作。
6、协助审监庭案件评查和法律文书评查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审判经验。
7、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刑事审判庭
1、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一审刑事案件。
2、审判各类少年犯罪案件。
3、开展调查研究,评查案件质量,总结审判经验。
4、负责与上级反腐败领导小组的联络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5、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民事审判庭
1、审判第一审有关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民事案件。
2、审判第一审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3、审判第一审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及其它不动产案件(包括山林、水利、草原、滩涂、铁路、机场、公路、桥梁、港口、堤坝等不动产引起的案件)。
4、审判个人林地承包合同案件。
5、审判第一审自然人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
6、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7、指导基层人民法庭工作;开展调查研究,评查案件质量,总结审判经验。
8、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民商事审判庭
1、审判第一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和侵权纠纷案件;
2、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
3、审判第一审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按揭、开发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案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
4、指导基层人民法庭工作;开展调查研究,评查案件质量,总结审判经验。
5、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行政审判庭
1、审判涉及土地、治安、工商、税务、卫生、文化、环保等第一审行政案件;
2、负责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立案审查工作;
3、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八)审判监督庭
1、审判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各类抗诉案件;
2、审判上级法院指令本院审理的各类再审案件;
3、审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各类再审案件;
4、负责对申诉案件的复查听证工作。
5、每月评查本院当月各部门所结全部案件,评定案件质量等级,案件评查合格后,案件所在部门方能报结和归档;
6、每月定期评查本院发回重审、改判等案件,分析发回重审、改判的原因,进行详细的统计和分析;
7、每月对本月结案件的法律文书进行定期评查,进行通报和处罚;
8、对评查的案件定期进行通报和公示;
9、按期进行案件纠错分析和通报;
10、承担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九)执行局
1、沾河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负责执行案件的裁决、协调、监督工作,审查申请执行的生效裁判文书
2、负责执行本院作为第一审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中的财产部分;
3、负责各类非诉案件的执行工作(包括行政机关申请经本院审查后应强制执行的案件,经本院审查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案件以及经公证后的债权文书案件等)。
4、指导基层人民法庭的执行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司法警察大队
1、执行死刑案件。
2、执行拘留、押送、看管人犯任务,执行传唤、拘传任务。
3、负责法庭值勤工作,送达本院法律文书。
4、协助执行民事、行政案件及刑事具有财产给付的案件。
5、维护本院机关安全及办公秩序
6、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组织司法警察的业务培训。
7、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监察室
1、负责本院党纪、政纪的监督、检查工作;
2、监督、检查全院法官干警执行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3、监督、检查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4、受理对本院法官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举报;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5、受理本院工作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6、完成院长和林业局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 )研究室
1、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调研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指导审判方式改革和审判流程管理,办理其它有关审判工作的事项。
2、负责院政务、事务性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涉及法律问题的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各类信息、简报、情况反映等资料的编辑、出版及对各部门指导工作;负责本院重大工作部署的宏观调研工作。
3、负责法院网站文章编辑、修改、上传等工作;
4、完成院长和上级研究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幸福人民法庭
1、审理沾河山上23个林场(所)民事案件、简单的民商事案件;
2、执行由本庭审理的各类执行案件;
3、指导本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4协调辖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
4、审理、执行院领导交办的案件。